在国外缔结的民事婚姻在摩洛哥的执行许可(Exequatur)
在居住国户籍官面前结婚的摩洛哥人,其婚姻在该国合法有效。但在摩洛哥,只要该婚姻尚未加注于其摩洛哥出生证明,便没有任何记载。
本文介绍司法途径:由法院对结婚证书给予执行许可,从而可以在摩洛哥出生证明的边注中加注该婚姻。
婚姻加注后,尤其可以:
- 向摩洛哥行政机关和法院证明婚姻;
- 领取家庭户籍簿;
- 为婚生子女办理摩洛哥户籍登记;
- 主张配偶的权利,例如在继承时。
法律依据
《家庭法》第14条允许旅居国外的摩洛哥人按照居住国当地的行政手续缔结婚姻。但婚姻仍须符合摩洛哥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双方合意、具备婚姻能力、无婚姻障碍、未约定放弃聘礼,以及有两名穆斯林证人在场。
《家庭法》第128条规定,在国外由主管公职人员办理的文书须经执行许可。外国户籍官出具的结婚证书属于此类文书。
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现为第58.25号法律)规定的执行许可程序。婚姻在出生证明上的加注,适用关于户籍的第36-21号法律。
法官审查的条件
摩洛哥法官审查:
- 结婚证书是否由婚姻缔结地国家的主管机关依照该国规则出具;
- 婚姻是否符合《家庭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尤其是双方合意和无婚姻障碍;
- 证书是否违反摩洛哥公共秩序。
程序
- 向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家事法庭提交申请。申请须附结婚证书及下列文件。
- 法官审查证书。法官审查上述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家事案件的主要当事方提出意见。
- 取得执行许可裁定。此后,该外国结婚证书在摩洛哥具有与摩洛哥结婚证书相同的效力。
- 在出生证明上加注婚姻。裁定转交出生地户籍官,由其在摩洛哥出生证明的边注中加注婚姻。此后出具的全文副本将显示该婚姻。
所需文件
- 外国结婚证书的全文副本,须附海牙认证(Apostille)。法国出具的文书免于此项认证。
- 结婚证书的阿拉伯语全文译本,由宣誓翻译完成。
- 摩洛哥籍配偶的摩洛哥出生证明全文副本;如双方均为摩洛哥人,则需双方各自的副本。
- 申请人的摩洛哥身份证或护照,以及配偶的身份证件。
在国外办理
当事人无需亲赴摩洛哥。在摩洛哥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可凭授权委托书提交申请并代理整个程序。
每个案件均取决于婚姻缔结国及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有具体情况,欢迎以书面形式说明您的需求。